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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53/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澳门大学校长,作为签订“澳门大学宿舍C2,C3及C4设计及招标文件顾问服务”...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21
【法规编号】 44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3/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澳门大学校长,作为签订“澳门大学宿舍C2,C3及C4设计及招标文件顾问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澳门大学校长姚伟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陈炳华签订“澳门大学宿舍C2,C3及C4设计及招标文件顾问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王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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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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