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250/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订立「澳门东亚运动会体育馆中压电网建造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50/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7,040,000.00(澳门币柒佰零肆万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250/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4年 $ 6,688,000.00 2008年 $ 35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