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8:0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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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9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a、b及c项所指的补助金每月金额。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28
【法规编号】 65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a、b及c项所指的补助金每月金额。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建议; 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意见;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十月十八日第58/93/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a、b及c项所指的补助金每月金额调整如下: 养老金 $1,7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元整); 残废金 $1,7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元整); 救济金 $1,115.00(澳门币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