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7:3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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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7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代表的委任续期。...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19
【法规编号】 66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代表的委任续期。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现行特许合同第十五条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列伟担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深圳经济特区福永港之间海上客运)代表的委任获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