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6:2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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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 第152/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该局提供资讯设备及网络系统保养服务的合同的签署...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67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2/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该局提供资讯设备及网络系统保养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怡和科技(澳门)有限公司”签订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八年资讯设备及网络系统保养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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