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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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42/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以便签订《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22
【法规编号】 68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2/2007号行政命令,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以便签订《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一切所需的权力,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签署《关於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