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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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20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该办公室主任,作为签署为设於政府总部的电力、音响、灯光及通讯系统提供维修保养...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27
【法规编号】 68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该办公室主任,作为签署为设於政府总部的电力、音响、灯光及通讯系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冠球水电工程签署为设於政府总部的电力、音响、灯光及通讯系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