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鸿兴柯式印刷有限公司”签订提供《文化杂志》外文版21、22、23、24期分色印刷工作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四月九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