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330/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澳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的非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学界保险的执行合同,期间为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然而,因应学生离澳外访人数增加,须修改第330/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及总金额。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的非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学界保险的合同附录,期间为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改第330/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及总金额,总金额改为$7,389,170.00(澳门币柒佰叁拾捌万玖仟壹佰柒拾元),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 年 $ 2,039,170.00 2006 年 $ 2,500,000.00 2007 年 $ 2,85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