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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na.com”在先注册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05年5月9日,庄辰超注册了“qunar.com”域名并创建了“去哪儿”网。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趣拿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成立后,“qunar.com”域名由庄辰超转让给该公司。经过多年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服务标识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去哪公司)的前身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后于2009年5月26日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与趣拿公司相近。2003年6月6日,“quna.com”域名登记注册,后于2009年5月转让给去哪公司。去哪公司随后注册了“123quna.com”、“mquna.com”域名,并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名义对外宣传和经营。趣拿公司以去哪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判令去哪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300万元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服务标记的行为构成对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侵害,去哪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去哪”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对趣拿公司域名权益的侵害。遂判决去哪公司停止使用上述企业字号、服务标记、域名,并限期将上述域名移转给趣拿公司;去哪公司赔偿趣拿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去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去哪公司使用“去哪”企业字号和“去哪”标识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去哪公司对域名“quna.com”享有合法权益,使用该域名有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去哪公司随后注册“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也应当允许注册和使用。双方均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需要彼此容忍、互相尊重、长期共存,一方不能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剥夺另一方的生存空间;另一方也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度较高一方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据此,去哪公司虽然有权继续使用“quna.com”等域名,但是也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趣拿公司“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企业字号及“去哪”等标识的判项;撤销了去哪公司停止使用“quna.com”等域名并限期将上述域名移转给趣拿公司的判项,并把赔偿数额相应调整为2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区分了域名近似与商标近似判断标准的不同,以及权利冲突处理原则。去哪公司使用了在先注册的域名“quna.com”,趣拿公司经营的“去哪网”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并注册了域名“qunar.com”。两个域名仅相差一个字母“r”,构成相近似的域名,但法院认为可以长期共存,依据在于:一是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由于域名有长度限制,全球域名注册的最大容量不超过43亿,如果规定近似域名不得注册,从经济学角度是没有效益的。二是域名由计算机系统识别,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地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感觉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域名近似与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不同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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