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6-04 | 【实施日期】																	2004-06-04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的,可以自愿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评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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