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27 【实施日期】 1997-09-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删去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删掉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