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		 	    	
		 	    	
		 	    				 	    																|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8-16															 | 							【实施日期】																	2004-08-16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