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特稿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践中,作为一种非诉讼的法律监督方式,检察建议刚性不足、质量参差不齐,建议送达后“有去无回”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更好推动检察建议的“办复”,发挥其“抓前端、治未病”的独特优势,让“一案之问”成为“一方之治”?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带着这个问题采访了多地检察机关。
提升建议质量
“惊讶、惊叹、敬佩!”收到检察建议书时,福建厦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先生用三个词表达了内心的感受,“没想到检察院提出的加强企业内部终端管理和技术防范的意见如此专业。”
“针对检察建议,我们及时组织高管进行专题学习研究,全面梳理审批流程,查缺堵漏,制定整改方案。”某上市公司法务总监黄先生切实体验了检察建议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徐先生表示,一个不起眼的客服,竟然在两年多时间里盗窃100余万元。而黄先生所在的公司,4名层级不高的管理人员“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或违规收受经销商贿赂,涉案总额达上千万元。
正当两家企业为探求解决对策“烧脑”之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和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将检察建议送上门。“检察建议切中问题要害,对症开方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可操作。”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家涉案企业将落实检察建议作为深化合规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的一个契机,这份建议也为企业健康发展带来了生机。
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更加重视检察建议的制发质量,在“精、准、实”上狠下功夫,确保检察建议指出问题准、释法质量高、整改建议实,以检察建议自身质量过硬实现检察建议刚性。
“现在已经没有人来这里采挖野生兰草了。”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该县部分山区进行“回头看”时,发现当地群众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去年8月,光山县检察院在梳理案件时发现,非法狩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刑事案件频发,对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破坏。
为分析案发的深层原因,办案检察官通过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等形式开展调查。经调查走访,办案检察官发现涉案人员对禁猎政策了解程度低,林区和山区路口缺少禁猎宣传牌,林业部门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上存在明显不足。
对此,该院依法向部分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专项检查,在案件多发的林区、山区进行普法,并督促相关部门在重要路口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问题找得准,检察建议才能有更强的可行性、操作性,才能让被建议单位从心底里认同、打心眼里接受。”光山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洪本群说,为把好检察建议质量关,该院深入案发单位,了解机构职责、监管流程、治理难题,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确保检察建议制发对象准确、指出问题精准、建议内容可行。
2023年以来,通过建立刑事类案共商共享机制,该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检察部门共同研判社会治理问题,已制发检察建议15件,全部被采纳。
持续追踪问效
“目前,钱宅维护良好,已经成为所在镇村文旅融合、历史赓续的重要阵地。”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致电张家港市文物主管部门,了解该市保护建筑钱宅的最新情况。
4年前,张家港市检察院发现多处文物存在建筑主体破败、周边风貌受损的情况,决定对包括钱宅在内的一系列文物的保护问题立案审查。经过几年的持续监督,拥有数百年历史的钱宅终于摆脱险境、焕发生机。
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平安建设考核;每季度组织督查活动,围绕不予配合、敷衍应付及“虚假整改”“纸面整改”等情形进行检查抽查……去年以来,张家港市检察院在提升检察建议质量的基础上,凝聚多方合力,健全完善检察建议跟踪问效机制,增强被建议单位接受度和执行力,持续做好检察建议“后半篇文章”。
“检察建议的生命力在于整改到位、落实见效。只有通过跟踪式指导狠抓建议落地落实,才能共同推动检察建议开花结果。”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长周晓东说。
“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是前提。但建议不是一发了之、一发了事。”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要实现检察建议被采纳率高,还有关键一招:追踪监督得紧。要做实建议制发的“后半篇文章”,对落实建议情况进行“回头看”,协同被建议单位破解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目前,厦门市翔安区、集美区、同安区、湖里区4个检察院已推动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让检察之力化为社会治理之效,成为提升法治化水平的一方良策。
检察建议的生命在于落实。各地检察机关坚持活用跟踪问效手段,由专门部门统一归口,对发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回复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杜绝“一发了之”,推动做实“办复”,防止问题反弹。
坚持以诉促改
“让我们携起手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以法治之力共同守护秦岭的生态环境。现在闭庭!”前不久,随着法槌落下,由陕西省检察机关起诉的两起涉秦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顺利办结。
去年4月,检察机关发现某公司在一项管道工程中,将石料废渣堆放于该县农用地上,不仅大面积占用农用地,而且侵占河道,堵塞秦岭峪口流水,严重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破坏秦岭生态环境。随后,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向两家相关行政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尽快纠正对河道的不法侵占。
此后,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现场回访,发现大量堆放的石料废渣仍在侵占农用地和河道,违法状态并未完全纠正,生态环境仍未得到修复。为了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年9月中旬,该案被移送至专门负责审查起诉涉秦岭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动真格的诉讼让我们彻底重视起来,也成了我们整改的‘发令枪’。”案件移送后,两家行政机关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整改。通过数月的不懈努力,耕地恢复了,被阻流的河面也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对实施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在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诉”的确认发挥监督刚性,推动类案治理、诉源治理。
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国家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且检察建议到期未回复情形,检察机关以“诉”的确认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监管;针对行为人破坏生物多样性,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保护长江口中华鲟等洄游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修补受损公益。
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
检察机关将坚持从个案到类案再到治理的系统推进路径,由点及面,从而产生“制发一件,治理一片”辐射效果,有效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实现深化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大局的多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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