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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隐瞒关联交易……北京金融法院发布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建院四年审判实践《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证券纠纷审判情况。  白皮书...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建院四年审判实践《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证券纠纷审判情况。

  白皮书显示,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据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涉及被诉发行人共计57家,形成57个系列案件,涵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港交所。

  白皮书揭露,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被诉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占比79%;有12家发行人未受到行政处罚,占比21%。同时,有3家发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57个系列案件中,除发行人作为被告之外,被诉的主体还包括27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共计188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董监高为105人,占比55.85%。被诉的中介机构总计为34家,受到行政处罚的为12家,占比35.29%。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财务造假,还包括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

  白皮书显示,57个系列案件中,除证监会正在立案调查的2个系列案件尚未明确虚假陈述行为外,其余55个系列案件中, 31个涉及虚假记载、33个重大遗漏、4个误导性陈述。从行为目的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57个系列案件中,53个涉及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占比达到92.98%。1个涉及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占比仅为1.75%。3个同时涉及到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和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占比为5.26%。

  白皮书指出,证券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之外,同时起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常态化。随着《证券法》(2019年修订)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诸如大股东违规减持引发证券欺诈索赔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索赔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引发索赔案件;特定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

[ 责编:刁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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