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就“互联网条约”在我国生效答问
更新时间:2022-09-19 20:48:37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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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 隋笑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9日在中国生效,国家版权...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 隋笑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9日在中国生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日前就条约的若干重要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有关背景。
阎晓宏:“互联网条约”是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复制技术和互联网传播技术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造成强大冲击。传统的版权保护国际规则——《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的规定已难以满足在新技术条件下对权利人的有效保护。同时,各国国内法在新技术条件下对权利人提供的保护水平也逐渐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需要尽快制定有约束力的新的著作权保护国际规则来应对新技术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1989年开始起草新国际规则,出于立法上的原因,新国际规则未采用对《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文本的直接修订,而是制定两个独立的新条约。经过七年的酝酿和磋商,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应当说,两个条约的通过是继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以后,国际著作权领域最重要的事件。
《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分别于2002年3月6日和2002年5月20日生效。截至2006年10月1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国家已达60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国家已达58个。
记者:“互联网条约”有哪些主要内容?
阎晓宏:“互联网条约”将《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确立的传统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原则延伸至数字环境(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以解决新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规定了包括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向公众传播权(两个新条约也由此称为“互联网条约”)。此外,两个新条约还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出租权、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以及数字环境下对权利的限制、有效执法的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记者:为加入“互联网条约”,我们做了哪些工作?
阎晓宏:我国政府对加入“互联网条约”工作非常重视,态度是积极也是慎重的。2004年以来,中国政府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等途径多次郑重对外宣布,将在适当的时候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经中央同意,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等部门,于2005年初开始开展了我国加入“互联网条约”的论证工作,深入研究我国加入两个条约的利弊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如何与其相衔接的方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们于2006年3月完成了论证和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2006年7月,国家版权局会同外交部就我国加入“互联网条约”事项报请国务院审核。2006年10月,国务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加入“互联网条约”的议案。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根据决定,“互联网条约”暂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另外,中国政府对《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第(1)款作出保留。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2007年3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复函确认收到加入书。按照有关规定,两个条约将于2007年6月9日起在中国生效。
记者:我国加入“互联网条约”有什么意义?
阎晓宏:首先,加入“互联网条约”有利于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制度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互联网网民达到1.44亿人,排世界第二位。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已经成为中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将使传统出版业、音像业、影视业和软件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压力。
其次,加入“互联网条约”将使我国在制订和调整国际版权规则方面获得更多话语权,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推动有关国际规则向有利于我国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目前传统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规则已经定型,且基本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与之不同,网络环境下的国际规则尚处于探索和制订之中。如果我国长期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任由发达国家主导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国际规则的制订和调整权,不但使我国丧失制订和调整国际规则的主动权,而且将影响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再次,加入“互联网条约”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信守国际承诺的负责任态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西方国家将对华贸易的冲突点从传统贸易转向知识产权,并不断向我施压。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对外经贸关系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次我国加入“互联网条约”,在国际上引起积极、良好的反应,体现了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记者:条约在我国生效后,下一步工作有什么安排?
阎晓宏: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重大冲突,加入条约利远大于弊。条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我国著作权法律的修改,对此我们要积极慎重地认真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我们要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2005年至2006年,国家版权局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收到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依法查办了一批网络侵权案件,关闭了一批“三无”网站。下一阶段,国家版权局将建立数字版权监管平台,同时启动“反盗版举报、查处奖励基金”,进一步加大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