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2022-07-12 00:12:04  浏览:1096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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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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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

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 , 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 海商案件、 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需要在沿海一定的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海事法院的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三、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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