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5]215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小 中 大河北省财政厅: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煤炭价格的逐步放开,煤炭价格大幅上涨,煤炭生产企业的利润快速增长,而煤炭资源税收入却未实现同步增长,其收入职能和调节作用已经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煤炭资源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作用,促进我省煤炭经济进一步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我们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冀财函[2005]68号)要求,进行了认真调查,并提出了调整我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建议。
一、调查开展情况
为了充分反映煤炭开采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税负变化情况,我们对全省1994、2004年生产规模较大、经营正常、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炭开采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共涉及1994年煤炭开采企业93户,实际缴纳资源税1620万元,占当年全省煤炭资源税收入的52%,2004年煤炭开采企业250户,实际缴纳资源税4345万元,占当年全省煤炭资源税收入的82%。期间,我们还对10年来全省煤炭资源税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以反映煤炭资源税的财政贡献情况。
二、通过调查反映出的问题
(一)煤炭开采企业的资源税税负偏低,且呈下降趋势
通过调查发现,1994年、2004年,我省煤炭平均出厂价格分别为113元/吨、250元/吨;产品单位利润分别为0.76元/吨、31.44元/吨;产品销售利润率分别为17.4%、31.1%;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分别为0.66%、0.28%(见附件1)。由此可以看出,2004年与1994年相比,我省煤炭平均出厂价格上升了121%,产品单位利润上升了30.68元/吨,产品销售利润率上升了13.7%,而资源税实际税负率却下降了0.38%。2004年煤炭资源税的税负为0.28%,远远低于全省资源税平均税负率2.32%(2001年全省资源税税源普查值)。
(二)煤炭资源税的财政贡献率不断下降
我省煤炭资源丰富,截至2003年,煤炭累积探明储量170亿吨,保有储量156亿吨,居全国第12位,2004年生产原煤7200万吨,排全国第六位。全省1994年煤炭资源税收入3121万元,占当年资源税收入的19.41%,2004年煤炭资源税收入5310万元,占当年资源税收入的6.5%,10年间我省煤炭资源税收入一直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间徘徊(见附件2),占资源税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见附件3)。随着煤炭资源税占资源税收入比例的下降,煤炭资源税为地方财力增长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小。
(三)煤炭资源税收入偏低,不利于合理调节级差收入和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
调查中我们还发现,由于煤炭开采过程中存在着暴利,进一步加剧了我省煤炭开采的无序生产和恶性竞争。当前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采富弃贫、采易弃难,而且开采手段落后,造成开采过程中回采率低和伴生资源的严重浪费。近年来,我省煤矿事故时有发生,除了管理不善等原因外,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利益因素,正是因为煤炭的级差收入过大,才使得部分煤炭企业违章开采现象屡禁不止,安全隐患难以杜绝。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我省煤炭资源税自1994年起至今一直执行非统配矿0.9元/吨、统配矿0.4- 1.2元/吨的低税额标准,是造成煤炭开采过程中级差收入过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适当调高煤炭资源税税额企业可以负担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2004年我省每吨煤炭平均资源税负担为0.7元,而我省煤炭的平均出厂价格为250元/吨(最低为154元/吨,最高为290元/吨),销售每吨煤炭的平均利润为31.4元,除部分尚未改制负担较重企业为亏损外,绝大部分企业盈利,且盈利水平较高,全省煤炭平均销售利润率高达31.1%。因此,适当调高煤炭资源税税额企业完全可以负担。
由此可见,调高我省煤炭资源税税额,增强其收入职能和调节作用势在必行。
三、调整煤炭资源税税额的建议
(一)适当调高我省煤炭资源税税额
按照2001年我省资源税平均税负率2.32%测算,全省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为5.75元/吨(1767009* 2.32%/ 7126=5.75,销售收入* 资源税平均税负率/产量)。鉴于目前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幅度范围为0.3-5元/吨,参照临近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调整的税额标准水平(见附件4),同时考虑经济发展的连续增长性和部分未改制企业负担较重的现实,建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原来统配矿、非统矿税额不同的划分等级方法,将我省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3.5元/吨,这样煤炭资源税平均税负率为1.41%。按此税额标准,以被调查企业的2004年煤炭产量测算,全省将增收煤炭资源税17459万元,增加的税收负担占被调查企业利润总额的7.79%。
(二)尽快行文呈报
建议贵厅和我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财办税[2005]25号)的要求,联合行文提出调整建议,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再联合呈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全省煤炭资源税情况调查表(略)
2、1994-2004年煤炭资源税收入情况表(略)
3、1994- 2004全省煤炭资源税占资源税收入情况表(略)
4、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情况表(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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