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

2022-07-12 00:18:47  浏览:1063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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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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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070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1999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99修正)[19991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10月3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3、删去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在制定将公路和车辆收费改为征税的实施办法时,应当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确定合理的征税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防止增加车辆用油以外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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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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