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22-07-12 00:18:35  浏览:983  来源:政府网、政报、媒体、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发布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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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法律地位的议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决定如下: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在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下列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在农牧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置基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领导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辖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予以规定。(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任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任免。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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