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决议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决议

2022-07-13 23:30:31  浏览:1260  来源:网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决议 发布部门: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决议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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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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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

(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华侨投资参加祖国建设的愿望和保障华侨投资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十二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

(二)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定为年息八厘,以人民币支付。

(三)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是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百分之五十。

(四)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

第三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港澳同胞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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