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_湾区律师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

2022-08-10 15:58:53  浏览:1227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7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7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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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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