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_湾区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22-08-10 15:57:37  浏览:1127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2005年第41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2005年第41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0-25 【实施日期】 2005-10-25
【法律话题】 金融 【产业领域】 金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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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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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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