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6)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6)

2022-08-10 19:27:57  浏览:985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6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6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5-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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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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