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_湾区律师网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

2022-08-10 19:25:16  浏览:1077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1986]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1986]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86-01-15 【实施日期】 1986-01-1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 对外合作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修订 国发[1986]6号])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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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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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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