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 名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组织考试作弊罪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代替考试罪 |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第三百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
第三百零二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 虚假诉讼罪 |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一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
第三百五十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第四百一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 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以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进诉讼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更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现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3月8日下午,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在认真研究并充分吸收代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赞成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2018年3月28日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