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中看如何区分无偿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_湾区律师网

从案例中看如何区分无偿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

2022-08-31 00:16:51  浏览:1470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小李与小赵系朋友关系,小李有辆小轿车需要从广东梅州市开往江西,由于小李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便叫小赵一...

    【案情】

    小李与小赵系朋友关系,小李有辆小轿车需要从广东梅州市开往江西,由于小李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便叫小赵一同去梅州帮其将车开回,去梅州车票由小李购买。后小赵驾驶车辆行至赣州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刘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小李与小赵赔偿其事故损失。

   【分歧】

  关于小李与小赵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小李与小赵之间是雇佣关系,因为小李提供了车票,因此小赵提供劳务是有偿的。

  第二种意见:小李与小赵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小赵提供车票是小赵提供无偿帮工的前提条件,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并没有取得对等报酬。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相同点是其标的均为劳务,其表现形式极为相似。但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一、帮工合同是无偿的,而雇佣合同是有偿的。在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帮工活动,都是以无偿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雇佣合同都是有偿的,雇主负担给与报酬的债务义务。

    二、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而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地给付,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须依照约定提供劳务,雇佣人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须付出代价。

  帮工的无偿性指帮工人提供劳务,并不以获取钱物为交换条件。帮工一般是基于亲朋好友、邻里族人等特殊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互助互帮的关系。在帮工活动中,人们往往遵从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于无偿性的认定,应对这种特殊的关系、观念和当地特有的习俗予以充分考虑。例如,在实践中,对于在帮工中的烟酒饭菜招待,甚至在红白喜事中封红包等,按一般社会观念,不应视为给付报酬而认定为有偿。本案中,小赵提供劳务,小李为其提供车票不应视为对小赵劳务的报酬,故双方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