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店内试燃爆竹炸伤店主,责任如何承担?_湾区律师网

顾客店内试燃爆竹炸伤店主,责任如何承担?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48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2011年2月12日,程某欲在吕某店内购买又响又好玩的爆竹,吕某提供给程某“雷王”爆竹一盒(十枚装),并谈好价格0.5元/枚...

    【案情】

    2011年2月12日,程某欲在吕某店内购买又响又好玩的爆竹,吕某提供给程某“雷王”爆竹一盒(十枚装),并谈好价格0.5元/枚。在付款前,程某询问吕某该爆竹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能燃响,并要求试燃一枚,吕某未表示反对和制止,程某遂在未阅读燃放说明情况下点燃一枚爆竹,扔在店门前不远处。爆竹炸响后,将在店内的吕某右眼炸伤。

    吕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吕某右眼球挫伤,继发性青光眼,构成九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二十。另查明,吕某所经营的商行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分歧】

    对于顾客店内试燃爆竹炸伤店主,是否需要担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在吕某店内购买爆竹,因爆竹自身存在的问题将吕某炸伤,吕某未提示风险,程某难以预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与吕某在此事件中均存在过错,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吕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吕某所零售的B级爆竹,属国家规定合法销售的产品,使用人应按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燃放程序进行燃放。但程某作为成年人,在燃放爆竹前,未按燃放说明燃放,没有注意爆竹的危险性,其行为直接造成吕某身体伤害,因此程某应对吕某右眼受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吕某作为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其应具有烟花爆竹的专业知识及对B级爆竹危险的认识,对购买者,应尽合理的提示义务,自己也应注意躲避危险。但吕某在卖给程某爆竹时,既未尽合理的提示义务,也没有反对和制止程某现场试放,违反了爆竹不准现场试放规定。吕某自身也未注意避让危险,故对其右眼被爆竹炸伤,自己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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