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附、冒用“天堂伞”商标_湾区律师网

攀附、冒用“天堂伞”商标

2024-08-15 08:33:53  浏览:823  来源:网络
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

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8万元。

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专业制伞企业,注册使用“天堂”“天堂伞”等商标,因产品品质良好,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喜爱。原告发现,被告李某在某平台开设名为“天堂平安伞”的店铺,并有91条案涉商标的侵权链接,大量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在店铺案涉侵权链接的商品标题、商品详情页中均大量突出使用“天堂伞”的商标。庭审中,经对从店铺购买的封存公证实物进行拆封,获得两把雨伞。一把雨伞收纳袋及伞面、伞架、手柄上没有任何的品牌及生产商的标识;另一把雨伞手柄处悬挂的吊牌上显示生产商为某雨具制作公司,伞面和伞架上没有标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李某开设的店铺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商品参数等处使用“天堂伞”字样,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案涉店铺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误认为案涉店铺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目的,被告李某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李某已关闭案涉店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商标具有识别产品来源等功能,“天堂伞”作为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多年的品牌,在销售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本案较好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帮助企业维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当前销售市场中存在的“搭便车”“傍名牌”现象起到了遏制作用。在此提醒商家,切莫心存侥幸“钻空子”,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价值追求,形成规范、自律、和谐的市场氛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注意分辨产品来源,切莫因贪小便宜而上当,自觉抵制侵害商标权产品,积极提供制假贩假线索,共同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刘熠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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