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_湾区律师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2022-08-10 20:56:00  浏览:883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3-30 【实施日期】 2017-03-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统计业务工作水平。”

二、将第十条中的“行署(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和统计登记证号码”,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四、删去第二十条。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六、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并予以通报批评”修改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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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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