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_湾区律师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2022-08-10 20:52:18  浏览:138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7-24 【实施日期】 2015-07-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修正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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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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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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