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_湾区律师网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2022-08-10 20:47:14  浏览:821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2-09-28 【实施日期】 2012-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公共管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地)”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调拨到省外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省内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调拨的食盐的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或设区的市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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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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