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2-01-12 | 【实施日期】 2012-02-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私设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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