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陕西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
【发布日期】 2010-11-25 | 【实施日期】 2010-11-25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七条。
2.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或者向社会开展其他检定、测试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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