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2008)_湾区律师网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2008)

2022-08-10 20:38:39  浏览:89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28 【实施日期】 2008-11-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删除《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六条。本决定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按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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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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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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