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_湾区律师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

2022-08-10 20:36:02  浏览:786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1-30 【实施日期】 2006-11-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作如下解释:
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省人民政府颁证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申请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经原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以上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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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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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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