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_湾区律师网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2022-08-10 20:35:28  浏览:91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项中“审核”两个字。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技术经纪人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县级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贸易机构分立、合并、歇业或变更其他注册项目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合同的出让方可以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原有内容。


  第二十七条改为:“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九、删去第三十一条原有内容。


  第三十一条改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到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办理认定手续后,应将技术合同文本及认定证明报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