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9-26 | 【实施日期】 2005-09-26 |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文体教育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教体文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聘请的顶编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县统筹解决。”
二、删去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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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