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3:42  浏览:82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9-07 【实施日期】 2005-09-0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7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种生产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苗种生产品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

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十二条,分别作为第一款、第二款。

三、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发现重大疫情及时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修改为“发现重大疫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修改为“国家规定条件”。

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办理渔港内施工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项目申请书;
“(二)施工项目设计方案并附施工设计图;
“(三)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条例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渔业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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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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