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3:19  浏览:993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中“和试行开业审查”字样。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被撤消、注销认证标志、条码、采标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的,伪造、隐匿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被撤消、注销认证标志、条码、采标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责令登报或者以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标志和包装物,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