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3:19  浏览:105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环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