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2:55  浏览:765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5-2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发包。”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四十八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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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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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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