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2:52  浏览:774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NO:SCO80832)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可取得教师资格;”一句。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六、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