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4-12-21 | 【实施日期】 2004-12-2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六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的范围、种类、条件、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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