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_湾区律师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31:59  浏览:794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土地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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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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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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