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产业领域】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外测绘单位承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施测前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四、删去第四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