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31:21  浏览:100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六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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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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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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