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30:21  浏览:91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30 【实施日期】 2004-07-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从事射击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报请公安部门批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相应专业技术证书。”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性能、活动规则、参与人员执业资格加强监督。”

 八、删去第十九条第三、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三项。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