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29:22  浏览:88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6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失效。”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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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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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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