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18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环境保护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2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部分失效]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